时间: 2023-09-25 11:08 来源: 中国华电集团
积极应诉调查取证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X化工公司诉X发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xx化工公司
被告:xx发电公司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其土地上的铁路专用线;并判令被告拆除与xx化工公司所有的铁路专用线接轨的铁路线。
原告诉称理由为:原告系坐落于xx公路xxx号土地的使用权人,同时系该土地上铁路专用线(房地证x字第xxx号)的所有权人。经原告核查,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上述土地及铁路专用线至今。同时,被告还私自在原告所有的铁路专用线上接轨铁路线,并自行使用及对外出租至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
原告提供证据:1.xx电业局报送xx电厂选厂报告请即批复;2.xx市建设委员会为划拨你局新建xx电厂用地的函;3.xx省邮电管理局长途电信线路中心站xx线路段(60)x维字第28号;4.关于我厂铁路专用线涵洞修建情况的紧急报告(61)x军电筹字第xxx号;5.xx铁路局xx办事处关于验收和签订1963年企业专用线维修合同的函等证据。
被告辩称:原、被告各自的上级单位曾于1960年4月签订《xx电业局xx电厂筹建处xx化工局硫酸厂共同使用铁路专用线合作书》,合作书中规定:
1.铁路专用线(指共同建设使用部分,即xx车站到两厂接轨点)系经双方协商同意共同建设、共同使用。
2.铁路专用线原干线(指共同建设使用部分)修建的全部费用及材料由原、被告按照各50%负担。
3.铁路专用线共同使用的干线部分的维修费用及材料干线由原、被告按照各50%负担。
合作书明确规定,原、被告修建铁路专用线系共同报请相关部门且履行批准、备案等法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二、调查与处理
(一)案件调查
xx发电公司的前身为xx发电厂,1960年1月xx电业局xx热电厂筹建处成立,1960年7月正式开工建设,1961年7月国家压缩基建项目军粮城热电厂列为缓建项目。1965年2月项目恢复建设,1965年5月5日电厂铁路专用线正式投入使用。
该侵权责任纠纷给xx发电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案发后xx发电公司按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成立了案件处理工作组,由公司总法律顾问任组长,成员由负责厂内铁路专用线维护的生产技术部专工、燃料供应部专责、办公室法律专责、案件代理律师组成,案件工作组召开案件工作会分析:铁路专用线建设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资料归档规范,从归档资料入手查找铁路专用线相关审批资料。按照案件处理工作组工作安排:生产技术部和燃料供应部负责收集铁路专用线产权、维护等资料,公司法务和律师负责诉讼方案论证、起草答辩书、调查取证等工作。
通过在xx发电公司档案室、xx市电力公司档案馆查阅铁路专用线相关资料《非路产专用线委托维修合同》《60至65年关于筹备处成立文件》《xx发电厂大事记》《1964年xx电厂筹建处本局xx电管局设计院等单位关于xx电厂进排水渠中央泵房深井泵电厂水塔烟囱高度及铁路专用线以下的往来文件》,未找到涉及铁路线建设相关产权的文件、协议等支撑性资料。
xx发电公司根据以上铁路专用线相关资料进行梳理,依据资料反映出的线索继续派人员到xx铁路局、xx城乡建设委员会档案馆查阅档案资料。一是在xx铁路局调取了《xx电厂铁路线线路示意图》《xx电厂铁路线配线图》,在图中标示有xx铁路线与电厂线的产权分界,但未有标注电厂线产权单位;二是在xx城乡建设委员会档案馆查阅资料时得知:90年代初,xx建委档案馆将90年代前的工程建设档案统一移交到xx档案馆。
按照xx建委档案馆提供的信息,xx发电公司派人员到xx市档案馆查阅铁路专用线建设档案资料,在查阅档案过程中发现《xx市电业局xx热电厂筹建处xx市化工局硫酸厂共同使用铁路专用线合作书》,签订时间为1960年4月,归档单位为xx市化学工业局。《合作书》由xx市硫酸厂与xx电业局xx热电厂筹建处,作为合作单位签订本《合作书》,双方的上级单位xx市化学工业局、xx电业局作为主管部门也在《合作书》书上盖章。合作书规定:
1.铁路专用线(指共同建设使用部分,即xx车站到两厂接轨点)系经双方协商同意共同建设、共同使用。
2.铁路专用线原干线(指共同建设使用部分)修建的全部费用及材料由原、被告按照各50%负担。
3.铁路专用线共同使用的干线部分的维修费用及材料干线由原、被告按照各50%负担。
合作书明确规定,原、被告修建铁路专用线系共同报请相关部门且履行批准、备案等法定程序的法律行为,并明确约定铁路专用线由原、被告共同建设、共同使用,铁路专用线共同建设使用部分的修建全部费用及材料由原、被告按照各负担50%,证明xx公司对铁路专用线为有权使用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xx市电业局xx热电厂筹建处xx市化工局硫酸厂共同使用铁路专用线合作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的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取得程序和收集方法合法,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二)裁决结果
2015年1月8日原告xx化工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化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xx化工公司负担。
三、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xx发电公司使用铁路专用线是否构成侵权
(一)《合作书》中规定铁路专用线(指共同建设使用部分,即xx车站到两厂接轨点)系经双方协商同意共同建设、共同使用。xx发电公司是铁路专用线所有人,有权合法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64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典型意义
一是案发单位勇于承担纠纷案件主体责任,从“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高度提高认识,树立“打赢官司,更要避免经济损失”的观念,高度重视做好纠纷案件解决工作。二是规范案件处理程序,按照《民商事案件处理工作指引》,规范发案、应诉、执行、结案等案件处理流程,有效提升案件管理效率和质量。三是发挥案件处理工作组的能动作用,制定纠纷解决方案,落实分工职责,案发部门与法律工作人员协同配合,真正发挥处理法律案件“尖刀机动队”作用,完成法律案件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