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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追讨不当得利

时间: 来源: 《中国电力报》 作者: 王宪才

  8月17日,历经两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山东济南市某锻造有限公司最终签字认可了一起因电能计量错误引发的电费纠纷,一次性向供电企业补缴电费18000元,不仅挽回了供电企业的损失,也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和举证之路。

  案例经过:客户获不当得利1.8万元

  2021年4月以来,山东某供电企业所辖10千伏机械厂线线损莫名升高,且呈现攀升的趋势。经分析,此前该线路线损基本正常,自从某锻造有限公司送电以后,线损出现波动。7月8~15日,供电所技术人员连续8天对该线路上的客户进行抄表,昼夜跟踪检查,将怀疑的目标逐步缩小,最终确定该锻造有限公司有重大嫌疑,但该公司早已安装了高压组合互感器,互感器的封铅完好,现场检查没有更动的痕迹。稽查人员对客户用电设备的功率进行统计,查验了客户的设备运行记录,通过设备运行时间测算客户的实际用电量,并与抄见电量进行比对分析,认为高压组合互感器存在问题。

  为进一步明确问题的性质,合理确定电量损失情况,供电企业组织多部门技术人员先后两次到现场确认,最终认定高压组合互感器逆相序,C相电流反进,致使部分电量未计入电表。为增强证据的法律效力,工作人员要求客户签字认可,但客户以不是自身责任为由,拒绝签字,问题陷入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电能表未能准确记录客户的实际用电量,但客户的设备运行记录足以证明少计电量。因电表少计电量而造成客户少付电费属于不当得利,客户有按电机实际运行情况计算电量并返还电费的义务,最终得到客户的认可,同意向供电企业一次性支付追补电费18000元。

  案例解析:界定清晰避免侵权

  不当得利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在主观上,不当得利的受益人一般没有过错,即不当得利人只有消极的不作为。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一般是有过错的,包括故意和过失。客观上,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只属于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而侵权行为中的行为人则具有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因受益人的主观意志是善意还是恶意而有不同,善意的受益人只承担返还现存利益,恶意的受益人应承担返还其全部利益;而一般侵权行为应承担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重要提示:及时搜证保护利益

  由于高压组合互感器是供电企业管理的计量设备,客户对此会首先排除自己的责任,计量责任是否得到法院的认可,加上电能产供销同时完成的特殊性,在电能表计量不准确的情况下,要举证客户电量很困难。供电方若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这就需要在第一时间里搜集证据,掌握用户的产量、单位产品耗电量、投入设备的功率以及设备运行时间等第一手资料,和客户共同确认错误接线的类型,保全相关证据,找出充分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做好同客户的沟通和解释工作,让客户心服口服,尤其是在难以收集必要的证据时,更要避免走诉讼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