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虹物资贸易公司:以民为本,循法而治

来源: 浙江天虹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 2023-05-22 17:29

以民为本循法而治

——《民法典》助力开启天虹公司采供管理新局面

  众所周知,《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家庭生活等领域,都发挥着基础规范作用,指示、调整着各行各业之人、各门各类之事的具体实践。

  从微观领域来看,站在公司经营和管理的角度出发,《民法典》所强调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规定了各类市场主体,明确了各种能够进入市场交易的客体,规定了交易的形式,这些都有利于促进公司采供事业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实现自愿公平诚信效率高质量发展。也许很多人觉得法律就像是一朵“高岭之花”,总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其实并不尽然,下面笔者就用几个发生在身边的小案例,来揭开《民法典》那层神秘的面纱。

  第一幕:“叮铃铃”带你踏上签约快速通道

  随着“叮铃铃”的短信提醒声的响起,供应商王先生的手机上收到这样一条信息“尊敬的客户,您有一份新的电子合同待签署”。点击短信附上的网址链接进入E签宝”电子签名服务平台,在确认合同、完成在线签名后,一份新的电子合同就生成了。这一整套操作全程用时不到三分钟,王先生不由得感叹,以往都要耗时一周以上才能完成全流程的签署,现在的效率是几何级的提升。更加便捷的是,他可以凭合同编号随时在线查询合同内容,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载该电子合同全程无需纸质文件。

  天虹公司作为集团内首家全面推广以电子签章形式与外部单位签署电子业务合同的单位,正在借助“互联网+”不断提升采供服务水平。近年统计显示,天虹公司年合同签约量持续维持在8000份以上。按照传统的邮寄方式完成合同文本的传递、签署,邮寄签署周期平均在七天左右,耗时长、跟踪催收工作量大,还存在丢失风险,而采用电子签章签署电子合同可以有效规避上述问题,减少合同文本打印、邮寄工作,大大提高了签署效率。当然,这些提质增效的新举措当然也离不开《民法典》的强有力支撑,《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些与电子合同相关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为线上签约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为加速推动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得到商事主体的认可提供了坚实保障。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合同领域全面实现“安全、轻便、智能、合法、有效”的电子签约方式会是缔结契约方式的主流。

  第二幕:你给的承诺可不能随便散落在风中

  公司采购业务部的小李最近有点焦虑,因为前期和供应商谈好的产品供应价格较低,而随着市场同类产品需求量的不断增加,该产品的稀缺程度导致价格不断上涨,供应商有加价意向,导致最近的供货情况呈胶着状态。上游供应商不给货,下游业主单位天天催,挺糟心的。

  经公司法务了解,该产品购买的前期谈判工作还是比较顺利的,约定的价格也是公允的,符合当时的市场环境,最关键的是还签订了一份购买“意向书”,该意向书上明确规定了采购产品的品牌、型号、材质、购买价格以及购买数量,约定在一个完整的采购年度内,只要买方有购买需求,可随时签订正式合同。法务人员分析,该预约合同虽然名为“意向书”但其实质内容已包含了构成合同的各项必备条款,已然是一份正式合同,其成立、生效、履行、违约责任等仍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卖方需按照预约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缔结合同的义务,否则就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这些主张也不难在《民法典》中找到出处,参见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小李听了法务的解释后豁然开朗同时也明白了承诺是金的道理,尤其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诚实守信既是商家经营的宗旨和规范也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旨在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的重要法宝。他戏谑地说道“果然,商家你给的承诺不能随便散落在风中啊!”    

  第三幕:谁也不能动我的奶酪

  公司市场部员工正讨论得热火朝天,大家讨论的核心就是作为该批设备的买受人,是否正当享有该批设备的所有权。事情是这样的,公司从供应商那里购买了一批设备已经签订合同并且支付合理对价而且目前货已到仓。这本是一件很寻常很顺利的采购事件,但是近日却遭到供应商的上游厂家主张的所有权保留。原来,该厂家半年前与供应商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供应商付清设备款项之前该设备的所有权仍然归属厂家所有,经厂家多次口头和书面催收货款后,该供应商均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因此,厂家主张取回该设备的所有权,理由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那么我们公司就必须要交还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吗,那不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白白地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其实不然,因为厂家并没有对该批设备的所有权进行登记,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因为公司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且占有了该批设备,占有本身就是一种公示,该设备的所有权仍然归属公司所有。该论断的推出也不难在《民法典》中找到出处,《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个小插曲,不禁让笔者联想到斯宾塞·约翰逊的寓言《谁动了我的奶酪》,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权利总会受到各种各样的侵犯,而《民法典》则可有效保障受侵犯方的相关权益没错只要合法合规地拥有那就谁也拿不走我的奶酪

  这几个发生在身边的小案例,通过三个场景分别展示了《民法典》中电子合同的特殊规则预约合同制度和买卖合同的所有权保留等与公司经营业务息息相关的主题,体现了《民法典》“市民法”的特征,相信只要始终保持和《民法典》同行,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都将会更加美好。(樊月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