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扯电引纠纷 依法诉讼止争端

来源: 中国能源普法网 时间: 2023-05-29 15:40

  4月21日,一用电户主违规建筑引发的历时七年的供用电合同纠纷随着法院终审判决的下达而终止,面对该违规建筑房主自2016年以来的各种投诉、上访、三次起诉和上诉,转供电企业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应对,终获胜诉,通过法律手段结束了七年的纷争,维护了转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件经过:拆迁户在补偿仓库旁私自加盖建筑物,用电问题引发系列纠纷

  李某所在小区户主大部分是某转供电公司职工,该小区为企业职工小区,经当地批准和供电单位同意,该小区供电和电费收取由该转供电公司直接负责。李某为该转供电公司的退休职工,也是用电人。

  因拆迁安置,李某于1996年从转供电公司处获得房屋两套及一处仓库,后李某在仓库外部加盖了房、卫生间、钢梯,仓库顶部加盖二楼,并将加盖部位对外出租。2016年8月5日,转供电公司发现李某私装电表,且其仓库部位多年未交纳电费,经多次与其沟通,李某出具书面承诺书:“由于本人私自接电,自愿交纳用电损失5370元”。李某于当日交纳,转供电公司出具收据并恢复供电。但因李某拒绝拆除加建建筑物的线路,转供电公司再次停止供电。

  2017年1月3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转供电公司退还上述5370元,经一审、二审,终审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2018年,李某又向当地物价局投诉转供电公司多收取电费,要求退还电费及2016年8月5日交纳的5370元,转供电公司经核查,根据有关调价规定,依法退还电费差额500余元。

  2018年7月12日,李某再次给租户私自拉线,违规用电,消防单位认定存在消防隐患并要求李某整改,转供电公司停止向案涉仓库供电。

  2019年7月4日,李某再次起诉转供电公司要求退还电费6631元(含上述5370元)并赔偿损失,同时恢复供电,一审判决转供电公司恢复对李某使用的仓库(届时还未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供电,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为早日定分止争,供电公司未上诉并恢复了对李某仓库的供电。

  2019年10月和2020年6月,当地城市管理执法局两次向转供电公司发出《停止对已建成违法建(构)筑物提供服务通知书》,因涉案仓库及仓库外面加建的建筑物已被纳入违章建筑范围,转供电公司再次停止供电。

  2020年8月,根据当地政府规定,涉案仓库及仓库外面加建的建筑物被依法拆除。

  2020年12月,李某基于上述拆除事宜以侵权为由将转供电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恢复被拆除建筑并继续供电。因拆除行为并非由转供电公司实施和批准,经一审、二审,2021年5月26日终审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2022年9月14日,李某又将转供电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停电导致的其租金损失26000元,退还电费6884元(含上述5370元),恢复案涉仓库水电管线及下水道。2023年4月21日,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解析:用电人违规用电,转供电公司有权按程序中止供电

  法院认定李某与转供电公司之间的供用电合同合法有效,该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法院裁判适用法律为原《合同法》有关供用电合同的规定,考虑到本案所涉有关法律规定与现行《民法典》对应条款的立法意图和条款内容基本一致,为实现案例解析实用性效果,在此直接引用《民法典》有关规定进行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本案中,转供电公司的主要义务就是合法合规供电,李某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及时支付电费。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最后一句为《民法典》新增)”,李某与转供电公司最初纠纷发生原因是李某多年未交纳仓库用电电费,转供电公司在多次催告无果情况下予以断电,李某多次索要的5370元用电损失,法院于2017年认定“该损失是基于李某逾期不支付电费产生的违约金,且该违约金金额是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确定的,理应由李某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条规定,“供电人因用电人违法用电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在其仓库外加建的建筑物上私扯电线、私装电表,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转供电公司并未直接断电,而是严格遵守事前通知义务,在李某拒不改正情况下,书面留存有关证据,依法停止供电。

  2022年庭审中,转供电公司提供了当地城市管理执法局提供的认定李某仓库及其加建建筑物为违法建筑的文件、李某私扯电线及私装电表及其他违反消防规定用电的证据材料、电费收据、通知其整改的书面文件、现场协商沟通录像和照片等证据材料以证明李某存在违规用电情形,转供电公司已尽事前通知义务。一审法院以“退还5370元用电损失属于重复诉讼,其他电费依据‘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的规定应由李某承担;李某出租的仓库及加建建筑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属于违法建筑不符合房屋出租条件且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租客退租是因转供电企业停电所致,同时,租客最后退租时间为2018年7月16日至李某2022年9月14日起诉之日,已过诉讼时效;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仓库水管及下水道拆除是由转供电企业实施”为由,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重点提示:依法合规供电,谨记事先通知,及时留证保权益

  李某所在社区为老社区,因历史原因,提供给李某的仓库没有权属证明,转供电公司也无权力直接认定该仓库及其加建建筑物的违法性,涉案仓库及加建建筑物用电的违规性始终是本系列纠纷判定的一个难点。

  事实上,在涉案仓库及加建建筑物被当地城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前,转供电企业较为被动,只能优先确保仓库用电不存在安全隐患前提下,只要李某按时交纳电费,转供电企业就进行供电。在此期间,转供电企业经常性进行用电安全隐患检查,以排除安全隐患,经事先通知,李某拒不整改情况下,才按程序实施断电。在涉案仓库及加建建筑物被当地城管部门正式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后,转供电企业才有权拒绝向李某供电。(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与合规部

责任编辑:周小博